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吉农院院发〔2023〕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准入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等。
第六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将以口头告知、网上公告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给有关单位,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条 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八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根据学校、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排除,未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对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 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